上海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意见(试行)

来源:王群发稿时间:2016-04-07浏览次数:1397

沪教卫党[2011]8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完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高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高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

第三条 教代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团结和动员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改革与发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高校和谐与科学发展。

第四条 教代会在高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长以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

第五条 高校党委应当加强对教代会工作的领导,把推进教代会工作与加强高校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学校管理等结合起来,完善考核、评价、激励、责任等机制,确保教代会制度和职权的落实,支持工会组织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协调学校各方面的关系。
第六条 校长以及学校行政系统应当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尊重教代会的职权以及通过的决议,及时处理教职工代表提案,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为教代会履行职责和开展活动提供条件和保障。

第七条 高校工会依法组织教职工通过教代会等形式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完成教代会工作机构各项任务,通过各种途径增强教职工代表素质,提高教代会运行质量,做好领导与教职工群众沟通与协调工作。

第八条 教代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章 职 权

第九条 学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重大改革改制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学校章程、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以及学校其他重大改革和发展事项、重要决策事项。

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或者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教代会报告并接受审议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聘用聘任制实施方案、校内收益分配原则和办法、绩效工资改革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生活福利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教职工的安置方案、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以及其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或者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审议通过的事项,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报告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教代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情况、校级重要奖项评选情况以及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或者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教代会报告的其他事项。以上事项接受教职工代表的审查监督。

选举教代会大会主席团、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以及由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或者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应当由教代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他人员。

(四)监督和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考核领导干部相结合,实施对学校党组织正副书记、正副校长以及其他相应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嘉奖、晋升或者予以处分、免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举学校领导干部的人选。

(五)民办高校选举、罢免和评议董事会、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教职工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年金等缴纳情况。

第十条 高校下属二级单位教代会在本单位、本部门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院()等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学科与专业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聘任聘用制实施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实施方案、奖金和津贴分配办法、创收和自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方案、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规章制度;

(三)监督评议党组织、行政主要领导干部,可以提出奖惩意见和建议。按照学校党组织的部署,民主选举或者民主推荐本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干部(人选)。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在岗教职工以及其他与学校直接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可以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劳务派遣、人事代理(派遣)人员可以参加劳务派遣、人事代理(派遣)单位的教代会,也可以参加用工单位的教代会。用工单位尚未吸纳劳务派遣、人事代理(派遣)人员列席代表参加。具体办法由学校工会与行政协商确定。

教职工代表应当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心社会活动和群众工作。

第十二条 选举教职工代表以院(系、所)或者其他相应的行政组织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应当有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开。

院(系)级单位教职工代表产生办法与校级教职工代表的产生办法相同。校级教职工代表一般应为院(系)等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

教职工代表候选人可以采用自荐、他荐或者组织推荐结合的办法产生。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按照以下教职工人数确定:

(一)教职工人数在一百人至三千人的,教职工代表以三十名为基数,教职工人数每增加一百人,教职工代表名额增加不得少于五名;

(二)教职工人数在三千人以上的,教代会代表数不得少于一百七十五名;

(三)教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实行教代会制度的,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三十名。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突出教师的主体地位。教职工代表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代表人数不低于全体教职工代表的三分之一。高校领导、职能部门正副职等中层以上干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女教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本单位女教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其任期与本单位教代会届期相同,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提案和议案,参加对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对教代会工作进行监督;

(四)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受到压制、阻扰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学校工会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五)因履职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素质与履职能力;

(二)参加教代会活动,宣传和执行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向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教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五)遵守职业道德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每年应当向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进行述职。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销、撤免或者补选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离职、离休、退休或者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因故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的,原选举单位可以提出撤免建议。撤免应当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第二十一条 对违法犯罪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违法违纪受到严重处罚处分的教职工代表,应当由原选举单位撤销其代表资格。

第二十二条 撤免、撤销教职工代表资格,应当事先报同级工会审核和备案,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执行。

教职工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原选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程序另行补选,并在下一次教代会上予以确认。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按照一个选举单位或者几个相关单位联合组建表团(小组)。代表团正副团长(组长)由所在单位、部门教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本单位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以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教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不具有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五条 所有高校应当建立和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高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高校一般召开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

教职工大会的性质、职权、要求等与教代会相同。

第二十六条 高校实行多级民主管理制度。高校下属的学院、系部级单位建立相应的教代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行使与其管理权限相对应的民主管理权利。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和议程由学校党委、行政和工会共同协商确定,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设立主席团,在大会期间处理有关重大问题。主席团负责听取各代表团讨论审议意见,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决议草案等,处理会议其他有关事项。主席团人数不少于七人,由担任本届教职工代表的学校党委、行政、工会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方面人员组成,其中教师代表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主席团成员建议人选由学校工会提名,报请同级党委同意后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可以设立若干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组织教职工代表开展民主管理专项活动;对教代会需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教职工代表提出的重要议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对口参与学校有关方面工作;处理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正副主任(组长)由教职工代表担任。

第三十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可以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理。联席会议遇有处理事项或者表决事项,其结果必须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由学校工会召集,成员包括教代会主席团成员、教职工代表团团长(组长)、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正副主(组长)以及学校工会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教职工的资格审查工作。教职工代表资格审查结果应当向教代报告。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以同时召开,两会代表合一。非工会会员的教职工代表列席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的经费由所在单位行政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方为有效。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行政、工会共同研究决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者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代表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和教代会大会的议题、议程,决议大会其他有关事项。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大会发言、表决选举、形成决议等。每次教代会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供教职工代表讨论。

第三十六条 教代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教代会应当按时换届,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应当向教职工代表说明。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七条 教代会的表决和选举,可以以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或者重要选举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和选举事项必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教代会表决和选举的事项应当在大会闭会后一周内向全体教职工分布。

第三十八条 教代会对审议通过和决定的议案、事项,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相应的决议。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向下一次大会报告。

第三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学校应当根据工会的要求予以纠正。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对本单位以及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任何人应当尊重表决结果,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学校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对本单教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条 提交教代会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大会召开的七日前送交教职工代表。工会负责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并汇总和整理讨论的意见、建议,向大会主席团进行反馈。

教职工代表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学校行政和工会根据教职工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教代会大会再次审议。

第四十一条 教代会在会议和闭会期间可以征集提案。提案应当至少由一名教职工代表提出,两名以上教职工代表附议或者由十名以上教职工代表联名提出,经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审查立案。提案的征集、立案、处理、落实、检查等情况应当向教代会报告,接受教职工代表和全体教职工的监督。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四十二条 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教代会筹备、召开和闭会期间,承担以下任务:

(一)参与并负责教代会大会筹备工作。提出会议筹备工作方案、议题和议程的建议。提出主席团、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人选,董事会和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人选的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同意。组织教职工代表的选举、公布教职工代表的名单。协助做好教代会文件的准备工作;

(二)承担教代会会务工作,安排教职工代表讨论、汇总整理讨论审议意见,协助大会主席团处理有关事项;

(三)闭会期间召集教代会联席会议、临时代表会议,组织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教职工代表开展巡视、检查等活动,督促教代会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处理;

(四)负责教职工代表管理、培训以及教代会资料、档案管理等工作,接受并处理教职工代表申诉等有关事项;

(五)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三条 教代会工作接受上级工会和有关领导部门的指导。召开教代会,工会应当提前十天向上一级工会提出书面报告。教代会结束,工会在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本次会议的情况再次向上一级工会报告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各公办高校、民办高校。市教委所属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各高校可以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规章。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由上海市教育工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

2011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