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模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

来源:王群发稿时间:2016-04-07浏览次数:7780

沪工总经〔2012152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为规范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创建和管理,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中的示范引领和骨干带头作用,市总工会制定了《上海市“劳模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办法》明确的各项要求任务,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推动本市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创建工作。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和劳模精神,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中的示范引领和骨干带头作用,加快培养高技能专业人才、高素质创新人才,推动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根据《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广泛深入开展“当好科学发展主力军、打好创新转型攻坚战”主题实践活动的意见》精神,市总工会将在全市开展上海市“劳模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为规范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创建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二条 劳模创新工作室是由在技术、业务方面有专长,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的劳动模范作为负责人,并以劳模名字命名,同时有相关人员组成的创新团队。

第三条 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基本条件是:

1、有劳模领衔:至少有一名市级以上劳模为领军人物;

2、有创新团队:团队专业技术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相对合理,团队协作氛围浓厚;

3、有攻关项目:每年至少有1个企业立项的创新课题或攻关项目;

4、有创新成果:每两年至少有12项成果得到有关方面的认可或认定,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有场地经费:有相对固定、满足工作需要的活动场所,及用于创新活动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创新内容主要包括: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机制创新。

第五条 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创建活动的开展,努力成为企业的智囊团、岗位的创新源、项目的攻关队、人才的孵化器和团队的方向标,带动群众性科技创新活动持续深化。

第六条 劳模创新工作室的主要任务是:弘扬劳模精神,发挥劳模业务专长和技术优势,积极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创新活动,推动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积极发挥劳模“传帮带”作用,开展技术培训、业务交流、高师带徒等活动,着力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职工。

第七条 自2011年起,上海市总工会每年命名20个上海市“劳模创新工作室”。“十二五”期间共命名100个上海市“劳模创新工作室”。此后将动态保持在100个左右。

第三章 创建与管理

    第八条 上海市“劳模创新工作室”须在区县局(产业)一级劳模创新工作室中产生,由所在单位工会推荐,经所在单位党政认可后,每年一季度由各区县局(产业)工会申报,上海市总工会考核评审,在上海职工科技节或上海科技活动周期间进行命名。

第九条 建立管理制度。劳模创新工作室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不断提高劳模创新工作室学习交流、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十条 建立台帐制度。劳模创新工作室应建立创建活动台帐、创新成果台帐和成员发展台帐。所在单位工会应建立劳模创新工作室管理台帐,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考核制度。劳模创新工作室对自身工作进行定期自检;区县局(产业)工会和工作室所在单位工会,要加强对劳模创新工作室的管理和考核,考核情况于每年年底前报市总工会备案。

第十二条 劳模创新工作室日常工作活动经费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承担。对每个上海市“劳模创新工作室”,市总工会将一次性从上海职工创新基金中划拨一万元,支持其开展创新活动;所属区县局(产业)工会原则上也应给予不少于一万元的资金支持,并保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

第十三条 上海市“劳模创新工作室”在项目开发、成果转化过程中,经创新工作室申请、所在区县局(产业)工会申报,可优先享受上海职工创新基金的扶持。

第十四条 市总工会将建立直联通道,加强对上海市“劳模创新工作室”的指导和服务。同时积极搭建交流平台,促进上海市“劳模创新工作室”相互学习交流,促进共同提高。

第十五条 实行动态管理。上海市“劳模创新工作室”每五年为一个管理周期,市总工会将在周期末对已命名的上海市“劳模创新工作室”进行考核,对于考核不达标者,将不再保留其上海市“劳模创新工作室”称号。

第四章 措施与要求

第十六条 创建劳模创新工作室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创新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的重要实践活动,需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争取党政的重视和支持,将劳模创新工作室创建活动列入工会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企业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规划。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要关心劳模创新工作室成员的成长进步,保护劳模创新工作室成员的创新创造热情,在总结推广创新成果、推荐申报创新先进人物时给予关心和扶持;在组织疗休养、考察交流、培训学习和进修深造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各级职工技协组织要积极帮助劳模创新工作室转化创新成果,及时应用到生产经营活动之中。劳模创新工作室完成的科研和技术革新成果以及知识产权等的归属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工会要加强宣传,广泛宣传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劳模创新工作室的成果或做法,积极引导广大职工以典型为榜样,扎实工作,创先争优。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要利用劳模创新工作室创建平台,把创建过程作为学习宣传先进的过程,努力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把创建劳模创新工作室打造为工会工作的品牌项目,将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推动劳模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广泛深入开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同样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劳模创新工作室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上海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