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东华大学第九届教代会第一次执行委员会会议通过)2012.4.11.
第一条 根据东华大学九届三次教代会通过的《东华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职权的机构。为保证执委会议事过程中充分体现民主、规范和科学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执委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1、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讨论审议教代会职权范围内有关重要事项;讨论教代会其它有关重要问题。
2、选举执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第三条 执委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执委会会议一般由执委会主任主持,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执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执委会主任、副主任及秘书长一般在主席团成员中产生。
第五条 执委会会议的议题和议程,由学校党委、行政与校工会协商后提出。会议的议题和议程应由执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会议讨论审议。
第六条 执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需向会议请假。
第七条 提交执委会会议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执委会召开七日前送交执委会成员,以便作好议事准备。
第八条 执委会可邀请议题涉及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九条 执委会议事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一般由会议主持人对议题进行说明,或根据需要由议题涉及部门的负责人向会议报告或做出解释,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条 执委会会议应在出席会议委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议事内容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一条 执委会会议如有表决事项,可根据议题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执委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获得全体执委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的方可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第十二条 执委会结束后,由会议秘书长负责向缺席会议的委员通报本次执委会会议讨论的情况及其决定或决议。
第十三条 执委会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由校工会督促落实。
第十四条 执委会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凡涉及到教职工利益的,应该在下次教代会全体会议上向教职工代表报告。
第十五条 本规则经执委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执行,并由执委会在其权限内负责解释或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