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0日东华大学第十九届工会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协会建设,推动教职工协会在服务学校中心工作、促进校园文化建设、维护校园和谐稳定和丰富教职工业余生活中更有效地发挥作用,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优秀协会”评选条件
1、以丰富校园文化,活跃教职工业余活动,增强教职工素质为目的,以服务教职工为宗旨,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接受校工会的管理和指导,并支持校工会的各项工作,推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校园。
2、协会建设完善,运作良好。具有明确的协会章程,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管理,有一定教职工参与面并有一支较为稳定的基本骨干队伍。经费使用合理,定期向校工会和协会会员汇报经费使用情况。积极递交协会活动新闻稿、照片等多媒体资料,定期递交协会年度计划和年度总结。
3、结合协会特点和两校区等情况,从普及和提高两方面,积极开展适应广大教职工需求的日常活动,奉行公开原则,重视协会会员对本协会日常活动的意见及要求,提高会员参加协会活动的参与度和覆盖面,做到事先计划事后总结。
4、积极承办面向全校教职工的相关活动;代表学校参加上海市教育工会等组织的交流、展示或演出;积极组队参加片级、市级乃至全国组织的各项比赛。活动前有详尽的活动计划及预算方案,并能按其具体实施,活动组织有条理。
5、活动宣传力度大,影响范围广,能够调动活动参与者的积极性,活动后能够及时收集反馈消息,总结得失并指导今后工作。积极做好协会的宣传工作,及时提供宣传稿、照片和视频等资料。
二、“协会积极分子”评选条件
1、担任协会职务或加入协会一年以上,且表现突出。
2、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方针政策,严格按照学校党委的工作要求,支持学校中心工作,热爱协会工作,在参加协会活动的同时,不影响本职工作。
3、热心参与协会建设,顾全大局,有意识推进协会会员多方面的交流联系,助力协会内和谐关系的形成和维护。
4、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和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乐于奉献,关心协会其他会员,推动协会各项工作的开展,在协会各项工作中表现突出。
5、代表学校对外参加各类活动或者在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中成绩突出。
三、评选表彰办法
1、关于评选表彰的名额。将根据教职工协会总数及每个协会会员数确定。其中,“优秀协会”为协会总数的20%;“协会积极分子”为每个协会1名。
2、关于“优秀协会”的评选。协会年终考评结果将作为 “优秀协会”评选的重要依据。非体育类“优秀协会”由校工会常委会审定;体育类“优秀协会”由校体育运动委员会审定。
3、关于“协会积极分子”的评选。由协会在广泛听取协会会员意见的基础上,择优推荐,非体育类“协会积极分子”由校工会常委会审定;体育类“协会积极分子”由校体育运动委员会审定。
4、当年已被评为“协会积极分子”的会员,不能再参加当年“工会积极分子”的评选。当年已被评为“工会积极分子”的会员,亦不能再参加当年“协会积极分子”的评选。
5、获“优秀协会”的教职工协会,奖励划拨活动经费1000元;获“协会积极分子”的先进个人,发放证书,以资奖励。
6、评选表彰每年举行一次。
四、附则
1、本实施意见经校工会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本实施意见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