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0日东华大学第十八届工会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东华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修订)》和《东华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意见(修订)》,增强教代会代表的参与意识、民主意识和履职意识,加强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提高教代会工作的水平和质量,积极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促进学校和谐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优秀教代会代表”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并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2、在当届教代会召开期间,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3、密切联系教职工,认真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充分了解民意,准确反映民情,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4、积极建言献策,主动撰写反映大多数教职工利益、心愿或有助于学校改革和发展的提案,在担任代表期间至少提出过1项提案。
5、主动向所代表的群众传达大会精神,通报参加教代会的情况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发挥好党政领导联系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优秀提案”评选办法
1、提案必须符合《东华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意见(修订)》的要求,提案案名、事由和建议或措施等要素齐全,并做到一事一案。
2、提案内容能围绕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难点问题、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其他方面的重大问题等,或能反映大多数教职工的利益和心愿,有助于促进学校某一方面的工作或改革。
3、提案所提出的问题经过了深入调查分析,征求了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实事求是,言之有据,据事论理,针对性强。所提出的建议能适应学校目前的经济状况和物质条件,建议措施具体,具有近期(一年左右)实施的可能性,易被学校采纳,或提案虽在近期内难以实施,但富有改革创新意识,对学校今后建设与发展具有一定的意义,并被学校所重视。
4、提案落实过程中,提案代表积极配合提案处理,并对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5、提案落实后能获得较好的效果,对推动学校改革、建设、稳定、发展或维护教职工权益等方面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提案承办优秀职能部门”评选条件
1、职能部门领导重视提案承办工作,尊重提案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落实提案工作,不推诿,不拖延,不敷衍。
2、在承办提案过程中,能虚心听取提案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认真回复提案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做好沟通工作。
3、对涉及两个及以上职能部门协同办理的提案,作为主办职能部门能主动组织协调,作为协办职能部门能积极配合,共同推进提案的办理落实。
4、答复提案有理有据,实事求是。对正在或已经落实的提案,能答复清楚落实的措施、途径、方法和时间节点等,落实工作措施得力,效果明显。
5、积极配合提案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办理和落实提案有一定数量和质量,代表对提案办理满意度较高。
四、评选表彰办法
1、为保证评选质量,“优秀教代会代表”和“优秀提案”的评选名额将分别根据代表总人数和提案立项总数确定,其均不超过总数的10%;“提案承办优秀职能部门”的评优名额将根据提案处理情况确定。
2、关于“优秀教代会代表”的评选。根据评选条件,各代表团可推荐对应比例的教代会代表作为“优秀教代会代表”候选人,并由校工会常委会审定。
3、关于“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优秀职能部门”的评选。根据评选条件,提案工作委员会将在完成提案审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推荐,并由校工会常委会审定。
4、对获“优秀教代会代表”、“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优秀职能部门”荣誉的个人和集体,将由校工会进行表彰奖励,并对获“优秀教代会代表”和“优秀提案”的个人,每人各一次性奖励500元。
5、“优秀教代会代表”、“提案承办优秀职能部门”每届教代会评选表彰一次;“优秀提案”每年评选表彰一次。
五、附则
1、本实施意见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2、本实施意见经校工会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