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来源:李磊发稿时间:2018-12-03浏览次数:2299

(20251016日东华大学第二十届工会常委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上海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遵纪守法、经费独立、预算管理、服务教职工、勤俭节约和民主管理原则。工会经费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上级工会委员会报告,并接受上级和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入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四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工会各项慰问金、奖励等,原则上应通过银行卡发放。工会发生的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等,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工会经费支出包括:教职工活动支出、教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对附属单位的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教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开展教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劳模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发生的支出。包括:

1.教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举办教职工素质提升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及优秀学员奖励等。

优秀学员奖励范围和标准由工会按照“合理、适度”原则,结合实际,经集体决策程序制定。

2.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和健身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和必要的伙食费等。

每年可组织开展一次教职工春节联欢活动,按人均不超过100元购买活动用道具、食品和奖品。

工会应加强与学校行政沟通协调,积极争取为教职工配备健身设施设备。自身健身设施设备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经费能够承担的前提下,可为教职工购买或租赁健身服务(租借场地、聘请教师、租赁设备器材等)。严禁将购买健身服务变相为滥发津贴、补贴,严禁以商业预付卡方式提供相关服务,严禁为教职工个人购买发放健身会员卡。

其余文体活动支出根据《东华大学教职工文体类协会管理办法》、《东华大学教职工代表学校参加各类比赛的补助办法》和《东华大学教职工运动会奖励办法》执行。

3.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宣传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演讲比赛、宣讲、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开展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奖励范围、奖励标准参照文体活动执行。

4.劳模教职工疗休养支出。仅限于按市总工会规定可列支的劳模和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支出。

5.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工会使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活动的支出;用于法定节日、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慰问等支出。

可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展览、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单场价格不超过300元。应尽量统一组织,因会员工作性质、时间等原因不能统一组织的,可购买发放同等价值单一观摩功能的凭证,或符合教职工需求仅能观看视频的会员。部门工会原则上统一组织。

可用会费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支范围包括租车费、餐费、门票、活动用品等,费用不超过每人每次300元,其中餐费支出不得超过实际支出的50%。

可用会费为会员购买发放本市公园月票年票及人文自然景点年票联票,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

可用于会员生日实物慰问,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可为生日蛋糕等实物,或为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

逢年过节可向全体会员发放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教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不得购买发放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的物品。可采取便捷灵活的方式实名发放,可为实物或为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等。

会员婚育及发生住院等情况时,慰问标准、形式根据《东华大学教职工慰问帮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6.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可组织“六一”儿童节亲子活动,按每名儿童不超过300元列支活动组织和慰问费用。慰问对象须是有14周岁以下儿童且参加活动的教职工,不允许不组织活动直接使用工会经费购买发放慰问品。

可组织女教职工“三八”妇女节活动,按人均不超过200元列支活动费用,不得发放慰问品。

(二)教职工服务支出是指工会开展教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教职工创新活动、建家活动、教职工书屋、教职工互助保障、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包括:

1.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工会可列支组织费用和奖励费用,奖励标准、范围根据《东华大学工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执行。

2.建家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面的支出,其中教工小家建设支出标准、范围根据《东华大学教工小家建设经费资助办法》执行。

3.教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的劳模、工匠、教职工创新工作活动发生的支出,支出标准、范围根据《东华大学“劳模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4.教职工书屋活动支出。用于工会为建设教职工书屋而发生的图书购置以及维护的支出。

5.其他服务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会员和教职工普惠制服务、心理咨询、互助保障等其他方面的支出。

工会结合本单位实际,经集体决策程序,可支持具备条件的单位为本单位教职工开展子女托管、托育服务,每年每孩支持不超过300元,但不得直接用工会经费为符合托管、托育条件的教职工发放补贴。

可补助教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具体保障计划选择和费用列支额度,经集体决策程序确定。

工会举办文体、宣传、劳动和技能竞赛等活动,可以外请工作人员,劳务费每人每半天不超过500元,全天不超过800元。本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日组织活动的,不得发放劳务费;非工作日组织活动的,可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发放劳务费。

(三)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人事关系协调支出、劳动人事保护支出、法律援助支出、困难教职工帮扶支出、送温暖支出、其他维权支出。

教职工本人及家庭发生大病、意外事故、职业伤害等困难情况时,工会可给予帮扶,标准根据《东华大学教职工慰问帮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工会结合本单位实际,可列支长期派驻异地工作、因公殉职、见义勇为等教职工送温暖支出,标准由工会按照“合理、适度”原则,经集体决策程序制定。

(四)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培训支出、会议支出、专项业务支出以及用于兼职工会工作人员补贴支出、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其他业务支出。

(五)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的支出。

(六)对附属单位的支出是指工会按规定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补助。

(七)其他支出是指工会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等支出。 

第五条 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购买发放购物卡、代金券等。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学校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学校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六条 根据预算管理原则,校工会根据当年工作计划和活动项目,按规定如实编报年度经费预决算。预算经校工会常委会审议通过及校工会经审委讨论通过后,报上海市教育工会备案。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支出,确需调整的,应按照预算审批程序提交通过后,报上海市教育工会备案。

第七条 部门工会(协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一)部门工会(协会)经费的使用范围需符合以上第四、五条的相关规定。

(二)部门工会(协会)经费指通过工会预算安排的,并于每年年初核定下拔的部门工会(协会)经费。

(三)部门工会(协会)经费“限期使用、逾期收回”,即原则上在拨款年度使用,年底前仍未使用完毕的,校工会收回统筹安排。

(四)部门工会(协会)经费不得用于购买节日慰问品。

(五)校工会财务对部门工会(协会)经费内部分账核算。

每年校工会不定期向部门工会(协会)发出经费余额表,部门工会(协会)应合理、按期使用好下拨经费。

(六)部门工会(协会)经费预算额度、经费使用情况等,应在本部门工会(协会)公示。

第八条 各项支出以有效凭据报销,禁止“以领代报、以拨代报”。其中教职工各项活动支出实行项目预决算管理。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活动经办者填写《东华大学工会关于开展活动的申请表》或《东华大学工会关于开展教职工素质培训的申请表》,内容包括:活动名称或培训主题、内容、时间、地点、预计参加人数、申请经费预算等。

(二)《东华大学工会关于开展活动的申请表》或《东华大学工会关于开展教职工素质培训的申请表》经部门工会主席或协会负责人签字后,交校工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对于确定的活动项目,应明确支出范围和使用要求。

(三)活动结束后,应由活动经办者及时提交《东华大学工会关于开展活动的执行情况表》或《东华大学工会关于开展教职工素质培训的执行情况表》,经部门工会主席或协会负责人签字后,报校工会审核。

(四)在核定预算内,按照经费审批权限,活动经办者凭经审核签字的《东华大学工会关于开展活动的执行情况表》或《东华大学工会关于开展教职工素质培训的执行情况表》及原始单据,到校工会财务报销。

第九条 对于上一年度预算完成率过低的部门工会(协会),校工会将根据实际情况核减下一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条 校工会和部门工会(协会)购置各类设备、活动器具等应粘贴校工会标志。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校工会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校工会负责解释。